(2015)涉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与刘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刘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住所地涉县上清凉村。负责人贺同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萌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铭,现住涉县。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与被告刘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