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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河北威特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威特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威特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华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威特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