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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庞康诉定州市新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康,定州市新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庞康,男,生于1991年8月,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靖,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群,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定州市新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定州市兴华中路。负责人闫克军,男,业务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周,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庞康诉被告定州市新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庞康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