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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张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116-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农场。法定代表人乔伟,临河农场厂长。被执行人张福平(又名张付平),农工。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福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12)的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