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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洋兵与张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洋兵,张文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30-1号原告石洋兵,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石生勇,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文龙,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洋兵与被告张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洋兵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石洋兵负担。审 判 长  邓剑斌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