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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二国,田继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田二国,男,汉族,60岁。委托代理人张刚,开封市鼓楼区五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继勇,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二国诉被告田继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二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二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金凤二○一五年五月十四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