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孝强与马云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孝强,马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贾孝强,男。被执行人马云晓,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云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云晓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云晓所拥有的号牌为鲁L×××××上海别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