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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夏某某,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14日在塘田市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因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