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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某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绰号“四百”,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张贵和,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人陈某华,绰号“华仂癫子”,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及其代理人张贵和、被告人陈某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华因为打牌发生纠纷,先在麻将馆相互用麻将子砸对方,被在场村民劝开后,陈某华等人赶到陈某甲家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并用石头将陈某甲头部砸伤。后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2014年12月24日下午,我与陈某华在本村村民店里打麻将时,因双方言语不和,相互用麻将子砸对方,在被村民劝开后,被告人陈某华纠集其家属等人对我进行行凶,我被陈某华用砖块砸伤头部,随即送往乐平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又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现经鉴定已构成伤残十级,现要求被告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8912.28元,扣除被告人之前垫付的15000元,还有163912.28元。委托代理人称,被告人打人是事实,因此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被告人陈某华辩称,打人是事实,但是是有前提的。我到陈某甲家是去找他讲道理的,他口口声声说要弄死我,我想不明白才去的,至于赔偿,我已经预付了15000元给他看病,现在我自己也经常头痛。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华与被害人陈某甲打麻将,因陈某华接听电话而导致下家胡牌,因此,陈某甲(四百)就怪陈某华没有认真打牌而导致输钱,就拿麻将子砸向陈某华,陈某华当即也抓麻将子砸向陈某甲,双方的头都砸破了皮。当时店内的其他人都对该二人进行劝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华先行离开小店。在回家路上,陈某华不知为何又赶到陈某甲家,双方见面后就撕扯在一起。经过邻居等人劝离,陈某华离开陈某甲家。回家路上碰到儿子陈某乙(绰号“三毛”),见父亲受伤,得知是陈某甲打的,将电动车推向路边,便冲向陈某甲家,并同时从地上捡起石头扔向陈某甲,砸到其背部,此时陈某甲堂哥陈某丙及其妻子陈某丁去拦住陈某乙,陈某华见此,便从地上顺手捡了块砖头从陈某甲后面砸向陈某甲头部,砸到陈某甲右侧眉处,造成陈某甲右侧眉处至右前额发际外眉心处受伤,后公安民警赶到将陈某甲送医治疗。2015年1月7日,陈某甲的损伤程度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1月23日,陈某华的损伤程度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级。事发后,陈某华预付了陈某甲治疗费用15000元。另查明,陈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12月24日至25日在乐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用去医疗费6218.79元。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2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9447.68元。转诊救护车费1800元。之后在乐平市人民医院门诊花去医疗费406.81元;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花去门诊费551.5元;在江苏省兴化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27.25元。上述医疗费共计18552.03元。2015年3月31日经乐平华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右眼视力0.12,左眼视力0.8,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定为7000元,其误工期9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鉴定费1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我与被害人陈某甲打麻将,因我接听电话来不及将麻将调整好,打了两个子下家就胡牌了,为此,陈某甲(四百)就怪我没有认真打牌很生气,就拿麻将子砸向我,砸中我额头,我当即也抓麻将子砸向陈某甲,砸没砸到不知道。“四百”还扬言要弄死我,当时店内的其他人都对我们进行劝阻,因此我先行离开小店。在回家路上,我越想就觉得很生气,就赶到陈某甲家想问他为何要弄死他,双方见面后我们就撕扯在一起。当时我头部还在流血,我心想如“四百”或他家人说带我去治疗的话我就会消气的,但没人说。后经过邻居等人劝离,我离开了陈某甲家。回家路上正好碰到我儿子陈某乙骑电动车回家,看见我满头是血,得知是陈某甲打的,便冲向陈某甲家,同时我堂弟陈某戊便去拦住我儿子。我看到儿子即将冲过去,便从地上捡了块石头(好像是块砖头)对着“四百”砸过去,砸到他头部。不久公安就来了,还用他们的工作车送“四百”去医院,我儿子用电动车将我送去了大连医院。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打麻将,陈某华接了一个电话而没有及时摸牌导致有点打乱了,后下家就打宝自摸了,我就不高兴,当时就把牌往桌子中间推,我们就相骂了,接着就各自捡了麻将子砸对方,砸破了皮,后经旁人劝架我们就都离开了“福保”店。我回到家,陈某华和陈某戊就到我家,陈某戊从我身后抱住我,陈某华就打我,这时,邻居们赶来将我们三人拉开,我就去了我家后门,陈某华就走去。没过多久,陈某华的儿子“三毛”骑个电动车回村了,将车往路边一推便冲向我家,手里还拿了块石头,被我堂哥和另一村民拦住了,我当时还是站在我家后门口,东面正好有个柱子挡住我视线,陈某华就站在柱子后面,用石头砸过来,砸到我右眼眉上面一点。陈某华的儿子是陈某戊打电话叫来的。3、证人陈某丁(陈某甲堂嫂)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听到陈某甲家有人吵架就出来看看,就看到陈某甲和“华仂癫子”撕扯在一起。我和我丈夫就上前拖开。后“华仂癫子”的儿子“三毛”回来了,当时其手上拿了石头砸陈某甲,被我们拖住了,砸到了陈某甲背部。然后“华仂癫子”在我们拖其儿子时,又拿起石头朝陈某甲砸去,正好砸在陈某甲的右侧眼位置,然后民警就来了。陈某甲没有动手打人。4、证人陈某己(陈某甲堂妹)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我听到堂哥家很吵就出来看,我堂哥就与“华仂癫子”在撕扯对方的衣服,当时二人都破了皮,被大家劝开后就各自散开了,“华仂癫子”就往路上走。此时。陈某华的儿子回来了,将电动车一推,拿起石头就向我堂哥砸去,好像是砸到了我堂哥的背,这时“华仂癫子”看到儿子冲上去要与我堂哥打架,自己也赶上去,我亲哥就去阻止“华仂癫子”时不但没阻止反而被其儿子拦住了,所以就没有阻止住“华仂癫子”。再后不知怎样,我堂哥的眼睛被“华仂癫子”砸破了,“华仂癫子”好像还没什么事情,后警察就来了。5、证人陈某庚(陈某华堂弟)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我回家去取东西时发现路上聚集了很多人,听到我堂哥说为何与陈某甲吵架,这时陈某乙回来了,将电动车一推就往陈某甲家冲去,但此时被谁抱住了,我没看到。后来不知怎样,陈某甲的头部就被砸破了,是派出所的民警将其送往了医院。6、证人陈某戊(陈某华的侄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时我在麻将馆看打麻将,陈某华和陈某甲不知何事吵了,后互相用麻将子砸对方,二人的头都受了伤,被我们劝开了。正当我准备去单位时,陈某甲和陈某华在陈某甲家叫了起来,我怕出事就去拉住陈某甲,此时村民也出来劝架,他们二人互相推搡了几下,陈某华就往自己家方向走。这时,陈某华的儿子“三毛”回来了,将电动车一推就往陈某甲家冲去,捡了块石头砸向陈某甲,砸到了什么地方我没有看到。在往陈某甲家途中被一个人抱住了,此时双方的人互相拉对对方的人,我伯父陈某华也跟过来了,在我们两边的人互相拉扯时,陈某甲的头被打破了,我没有看到他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在派出所来之前我就离开了现场。7、证人陈某乙(陈某华儿子,绰号“三毛”)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我回家后发现我父亲头部破了皮,正在流血,我就问是谁打的,旁边就有人说是陈某甲,当时陈某甲就正好站在他家后门口,我将电动车一推就往陈某甲家冲去,陈某丁就拦在我前面,陈某丙就抱住了我,使得我没有冲上前去,后我就送我父亲前往大连医院治疗了。后来听说陈某甲受伤了。8、证人陈某辛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15时许,我正在店里,陈某甲和陈某华吵都没怎么吵就相互用麻将子砸对方,二人额头都受了伤,当时我以及其他在场的村民都去拦住了他们,后陈某甲被村民推回了自己家,陈某华自己离开了我的店。后来听说他们又打架了,但我没有亲眼看到。9、证人陈某丙(陈某甲堂哥)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我听到隔壁即陈某甲家很吵便过去看一下,看到陈某华与其侄子陈某戊、我堂弟陈某甲三人互相推搡,我和我老婆陈某丁就去劝双方离开。没过一会,就看到陈某华的儿子陈某乙即“三毛”一回来就将电动车一推,就往陈某甲家冲来,我就拦住“三毛”不要过来,当时我堂弟站在我身后,在我阻止时,我一回头就看到我堂弟被石头砸到了右眼眉骨,大量出血,后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陈某甲的伤具体是谁造成的,我还真没看到。10、证人陈某壬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16时许,我听到楼下吵,便下来看,正好看到陈某戊在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便看到陈某乙,也就是“三毛”一进村就把电动车往路边一推,然后往陈某甲家里冲去,陈某华也跟在后面。我看情形怕是要打架就去拦住“三毛”,因此“三毛”是没有冲上去的。当时陈某甲站在他家后门口处,其可能没有想到陈某华从后面冲过来,并用石头(有可能是砖块,也有可能是水泥疙瘩,具体不记得了)砸到了其头部,当时就出了很多血,陈某华就离开了。此时派出所民警赶到将陈某甲送往了医院。11、证人陈某癸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下午我在打牌,陈某华与陈某甲不知因何吵架,后互相用麻将子将对方的头部砸破了皮,当时被大家劝开了。陈某华不知何故又跑到陈某甲家去了,二人拉拉扯扯时我也去劝开了。后陈某华的儿子一回家将电动车一推就往陈某甲家冲去,被许多村民拉住了,而站在后面的陈某华就从地上捡起水泥疙瘩砸到陈某甲头部,血流不止,后面110就将其送往医院了。12、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法)鉴(活)字(2015)013号鉴定文书,旨在证实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法)鉴(活)字(2015)039号鉴定文书,旨在证实被告人陈某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3、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照片、被告人陈某华的损伤照片。14、被告人陈某华乐平市大连医院出院记录、前科证明、身份情况,旨在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经成年以及无犯罪前科,以及自己受伤的情况。15、收条一张。旨在证实被告人陈某华在案发后预付了陈某甲治疗费用15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以此证实原告人身份情况;2、受伤照片、乐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CT影像诊断报告单(3份)、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通用病历及双眼检查报告单、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江苏泰州兴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视觉电生理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以此证明原告人受伤后伤情及治疗情况。3、乐平市华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因打麻将与陈某甲发生纠纷,尔后在陈某甲家双方继续撕扯,被他人劝离后,陈某华之子陈某乙因父亲受伤而想去帮助其父讨回公道,在此过程中被他人拖住,见此情形,被告人陈某华持砖头从陈某甲后面将陈某甲头部打伤,从而导致陈某甲轻伤一级的后果,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要求被告人陈某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陈某甲的医疗费为18552.03+7000(后续治疗费)=25552.03元、误工费90天×110元/天=9900元、营养费45天×20元/天=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30元/天=270元、护理费45天×80元/天=3600元、鉴定费1800元,综上合计42022.03元。扣除被告人先前预付15000元,为27022.03元。被告人陈某华对其故意伤害陈某甲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坦白,可从轻处罚。另其已经支付部分医疗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二、被告人陈某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7022.03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和木审 判 员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蔡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