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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观亮与被申请人连平县威盛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观亮,男,1978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连平县威盛豪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经过本院多次电话催促及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向申请人偿还了欠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