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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姚克莲与陈波、梁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克莲,陈波,梁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姚克莲。被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梁红英。原告姚克莲与被告陈波、梁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波留置送达、梁红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红英于2015年5月14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归还2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免除梁红英其他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00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