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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921号原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蔡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