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洁与贠X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洁,贠XX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贠XX,又名员XX,男。上诉人张洁因与被上诉人贠X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洁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洁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洁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均由张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