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善民因与汤西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善民,汤西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善民,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西海,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杨善民因与被上诉人汤西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善民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善民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善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善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 静审 判 长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