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明忠与蔡红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忠,蔡红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尉犁县。委托代理人王峰,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尉犁县。上诉人王明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明忠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蔡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宇第2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爱国审判员 张丹丹审判员 阿勒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