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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丘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六采油厂、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任丘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华油二中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华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六采油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井下立交桥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六采油厂、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任丘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