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钱治平、柯宣迪、倪素周、钱恒喆、钱心睿与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王军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86-1号申请执行人:钱治平,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85号。申请执行人:柯宣迪,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85号。申请执行人:倪素周,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85号。申请执行人:钱恒喆,男,200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85号。申请执行人:钱心睿,女,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浙江���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85号。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凤凰湾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锦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黄金局73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灯泡厂百姓康城小区D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头宫巷2号。法定代理人:康新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411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军、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76423.5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名下银行存款、收入43245.8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王军、乌鲁木齐汇敏商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学承担本案执行费1695.04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