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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祖昌与李水坤、李祥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昌,李水坤,李祥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祖昌,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水坤,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李祥荣,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昌诉被告李水坤、李祥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昌于2015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李祖昌负担。审判员  罗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丹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