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崔彦斌与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斌,王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579号原告崔彦斌,又名崔艳斌,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永胜,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斌与被告王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彦斌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停止支付申请人李肖林与被告王永胜在神木法院执行庭拍卖王永胜车辆剩余的案款7万元,案外人方立平以自有的陕K*****别克牌小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王永胜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原告崔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永胜在神木法院执行庭王肖林申请执行王永胜案拍卖车辆所得剩余款中70000元停止支付。二、对担保人方立平提供担保的陕K*****别克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