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保民与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民,李爱英,胡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民。被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胡万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执字第2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爱英所有的位于汤阴县河畔人家小区联体1排2号,所有权证为汤阴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1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汤国用(2011)第2301-13-418的楼房一套。2015年4月22日杨新路(居民身份证410523197611300038)以6721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汤阴县河畔人家小区联体1排2号,所有权证为汤阴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1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汤国用(2011)第2301-13-418的楼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新路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新路。二、买受人杨新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