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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