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