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琪、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浙A×××××号北奔牌ND3252B44J型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西湖区文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墩路口向南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同方向行驶至该路口的自行车动态,未让直行的自行车先行,致使车头撞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并直行的由被害人俞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被害人俞某乙因肢体多处骨折及撕脱伤后并发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2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报警并在送被害人到医院后向赶至医院的交警投案。且被告人周某额外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席某、俞某甲的证言,医疗证明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保险单复印件、准运证、车辆加盟(挂靠)协议、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事故发生地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获得被害方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