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顾震远(受张某甲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钱金兰(张某乙妻子,受张某乙特别授权委托),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书面通知张某甲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张某甲在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己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志斌人民陪审员 韦建松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