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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诉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武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吴良辉、曹爱兰、曹金兰、刘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吴良辉,曹爱兰,曹金兰,刘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诉保字第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舜峰广场。法定代表人雷恒星,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当富,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吴良辉,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申请人曹爱兰,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申请人曹金兰,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申请人刘玉秀,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因被申请人吴良辉、曹爱兰、曹金兰、刘玉秀未清偿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可能转移财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良辉、曹爱兰、曹金兰、刘玉秀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金兰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