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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童林与李小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童林,男,汉族。被告李小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林与被告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童林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