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童林与李小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童林,男,汉族。被告李小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林与被告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童林负担。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