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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戬、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农历12月30日典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丙(实际出生于2000年农历4月4日);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丁;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拳打脚踢,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赌博上瘾,经常成天成夜泡在赌场不回家,家里的财物已被他挥霍一空。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为了夫妻感情及其孩子家庭,切勿沾赌博恶习,帮助他戒赌,但被告不听好劝,仍然长期性的赌博,完全不顾孩子与家庭。原告实在看不下去,离家租房居住,被告竟在学校门口逼迫儿子下跪,进行殴打,迫使原告回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因感情不合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李某丙、李某丁、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28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平时有吵架生气的情况,但是我没有打过原告。赌博是事实,但现在已经不赌了。分居两年不是事实,原告是2014年11月24日从家里走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2月30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李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次子李某丁,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出生日期为××××年××月××日;女儿李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出生日期为××××年××月××日。2014年11月24日,原告因被告参与赌博,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足以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三个孩子尚未成年,原、被告应多为孩子和家庭考虑,珍惜多年的��妻感情,互相帮助、相互尊重,共建幸福美满家庭。被告虽有赌博现象,但在庭审中,被告已承诺予以改正,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人民陪审员  刘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