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俊生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俊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催字第2号申请人程俊生。申请人程俊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润州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票面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为镇江鹏驰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恒力标准件厂,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程俊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3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卞正鲁审判员  潘晓燕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