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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陈书元、陈仪文、陈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陈书元,陈仪文,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46号。负责人何棋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书元,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仪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海荣,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罗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4651.34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书元系粤WNx**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书元所有的粤WNx**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31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书元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