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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霍毅敏、钟金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霍毅敏,钟金棠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邱尚启。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毅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钟金棠,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霍毅敏、钟金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霍毅敏、钟金棠名下价值2675175.53元的财产。该仲裁委于2015年5月13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本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霍毅敏、钟金棠名下价值人民币2675175.5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