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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庆来与周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来,周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799号原告:赵庆来。被告:周小慧。原告赵庆来与被告周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庆来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一年。但借款之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庆来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