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现住长子县。被告武某某,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己怀孕即将生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冯莉莉陪审员 李 丹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邢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