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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水县国土资源局与周明清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国土资源局,周明清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吉水县国土资源局。被告周明清原告吉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周明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