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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户县蒋村镇青一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县蒋村镇青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79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户县蒋村镇青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武林,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户县蒋村镇青一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2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2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