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延双与袁维忠、马富荣、周艳芝、高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双,袁维忠,马荣富,周艳芝,高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第1377号原告:郑延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袁维忠,住滦平县。被告:马荣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周艳芝,住滦平县。被告:高硕,住滦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811634-1。代表人:李贺奇,职务:经理。原告郑延双与被告袁维忠、马富荣、周艳芝、高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延双申请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鉴定,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