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陆金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陆金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胡爱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龙,该支行员工。被告:陆金礼,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被告陆金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陆金礼在起诉时即下落不明,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