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隋某某、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秋,隋广祥,兰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秋,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隋广祥,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兰秀芝,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晓秋与被执行人隋广祥、兰秀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讷河市房屋管理部门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