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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恩丽与牟小慧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59号原告徐恩丽,女,汉族,住渝北区。被告牟小慧,女,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徐恩丽诉牟小慧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丽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恩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