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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7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秀娥与马才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7原告刘××。被告马××。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长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和好,原告刘××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再次同意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