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7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秀娥与马才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227原告刘××。被告马××。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长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和好,原告刘××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再次同意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