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闫明文与刘世军、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文,刘世军,刘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闫明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刘世军,男,汉族,现年约47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刘世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9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文与被告刘世军、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明文于2015年5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文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闫明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郭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