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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闫明文与刘世军、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文,刘世军,刘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闫明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刘世军,男,汉族,现年约47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刘世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9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文与被告刘世军、刘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明文于2015年5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文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闫明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郭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