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洁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潘洁英。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潘洁英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2014年12月6日,起诉人向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投诉举报泰兴市珊瑚镇顾堡村十六组村干部严重违章建筑一事,但被起诉人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亦未履行其国土管理的法定职责。现起诉人请求判决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履行告知义务、拆除被举报人的违章建筑并处理相对人,赔偿起诉人因被起诉人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其所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条件,起诉人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潘洁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