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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琼芳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何琼芳。被执行人徐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何琼芳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涛(身份证号:5****************1)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