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7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199。被告胡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47。原告邓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邓某乙出生。婚后夫妻感情还好,近两年被告迷上赌博,不顾家庭和孩子,影响店铺正常运营和家庭正常生活。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经过半年时间,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完全��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自由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后双方感情还好,但是近两年,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关心孩子和原告,被告还经常从家里经营的店铺拿钱用于赌博,导致店铺现已无法经营而关闭,被告的赌博行为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2013年底,被告因欠债被债主追债,离家出走,没有再回来共同生活,被告还曾经谎称女儿被绑架而骗钱;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被告一直没有回来和原告共同��活,双方感情没有改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原告邓某甲的陈述,被告因沉迷赌博,欠债后被债主追债而离家出走,不再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已经毫无感情可言,故要求离婚。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被告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不与原告联系,亦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且原告系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看出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故���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邓某甲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现在离家,没有与女儿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请双方的婚生女儿邓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该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儿邓某乙由原告邓某甲携带抚养,被告胡某从2015年5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邓某乙的抚养费500元,直至邓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和被告胡某各负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