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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蒋某甲,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乙,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蒋某乙,系被告蒋某乙妻子。委托代理人蒋某丙,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蒋某乙,系被告蒋某乙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