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第799号原告雷某,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吴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朝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