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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成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95号罪犯朱成华,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璧法刑初字第00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8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朱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