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戴文水与林添丁、汤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水,林添丁,汤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戴文水,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大锁(系原告戴文水的内弟),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林添丁,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汤秋菊,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戴文水诉被告林添丁、汤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文水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水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戴文水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