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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戴文水与林添丁、汤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水,林添丁,汤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戴文水,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大锁(系原告戴文水的内弟),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林添丁,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汤秋菊,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戴文水诉被告林添丁、汤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文水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水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戴文水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