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洪文,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浩洲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人民陪审员 吴洪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