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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孝平与陈荔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孝平,陈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吕孝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荔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吕孝平与被执行人陈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荔平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其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裁定提取。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荔平银行、房管、工商、国土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向本院提出参与被执行人被提取工资款分配的申请,并同意在参与被执行人工资款分配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