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欧先秋与黄香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先秋,黄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欧先秋,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香利,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欧先秋与被执行人黄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后,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香利座落在琯头联合路138号宏源锦江7#702房屋、7#楼6店面、5号车库的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处置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