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殷某,农民工。被告刘某,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成成 百度搜索“”